
志愿者章程
第一條 總則
志愿工作是指志愿貢獻個人的時間及精力,在不求物質報酬的情況下,為改善社會服務,促進社會進步而提供的服務。
志愿者即利用自己的業余時間,志愿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無償服務。
本規定所稱的志愿者,指的是在四川博物院注冊的志愿者。 一般應符合如下條件:身心健康,熱愛博物院事業,利用自己的業余時間、志愿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無償服務,自愿服從《四川博物院各項制度》、《接待人員服務規范》等。
第二條 志愿者享受下列權利
免費參觀本館的陳列展覽。
對本館舉辦的講座及其他活動,有優先參與權或一定程度的優惠。
優先參加博物院舉辦的教育活動。
參加志愿者組織提供的培訓。
要求獲得從事志愿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。
優先獲得志愿者組織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務。
就志愿者服務工作對志愿者管理組織提出建議和意見。
相關法律、法規及志愿者管理組織制訂的有關規定賦予的其它權利。
第三條 志愿者履行下列義務
履行志愿服務承諾。
自覺維護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的形象。
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志愿者組織規定的其它義務。
作為志愿者應舉止大方,言辭得體,微笑服務。不說粗話臟話,不能與觀眾發生爭執。
每月應參加志愿者活動不少于兩天(16小時)。
熱愛博物院事業,具有無私奉獻,不計回報,愛崗敬業,團結互助的精神。
遵守以上條例。不得以志愿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。
第四條 附則
志愿者工作管理
上崗時著裝規范,佩戴志愿者標志,儀表整潔,精神飽滿。
參加志愿者服務應準時到崗,如需早退或請假,應預先向宣教部主任或負責人申請,并及時安排好善后工作。
作為志愿者應舉止大方,言辭得體,微笑服務。不說粗話臟話,不能與觀眾發生爭執。
在工作中發現安全隱患,及時、主動聯系宣教部工作人員,求得更好處理。
表現與志愿者身份不符、有損本館形象本館將予以辭退;表現優秀年終予以表彰。
若成為志愿者3個月內,未按時到崗進行義務講解,則視為自動退出志愿者隊伍。